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明区辛一锅餐饮管理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安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JCDFT9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50号3单元1层2号[中南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003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注册营业,主要主要经营一家小型餐饮火锅店。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厨房操作台上有一包已经开启的“双效泡打粉”,标签正面上标注“未添加铝”,食品名称:“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生产许可证号:SC20145031200187,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6/18。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在厨房内还发现已经使用三分之一的“口福大豆油”,根据其食品标注注明有:“大豆油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见有关于使用的大豆油为转基因原料加工的提示。 当事人声称复配膨松剂(双效泡打粉)非店内经营菜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经核查该店店内菜单、3月1日-3月15日销售记录等,确未见需使用泡打粉为原材料的食品,故无证据证明该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的“口福大豆油”确为当事人食品原料。由于当事人为餐饮经营者,使用大豆油制作的菜品无法具体核实数量、价格等,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等;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等;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等。 5、当事人提交3月1日-3月15日销售记录,菜单截图等;证明当事人菜品情况。 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确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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