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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少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4758535199U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金字牌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7
(2024)皖1002民初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
邓**,汪**,王**,胡**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你单位于2004年03月08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10241000314,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研发系列产品,初级农产品销售等业务,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3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102405050,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抖音平台“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店铺为你单位开设。2025年5月15日,你单位委托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龙井茶。由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生产龙井茶后,用其自行制作的陶瓷罐进行包装5盒(2罐/盒,100克/罐),并以预包装的形式交付给你单位,售价为300元/盒。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签有“产品名称:龙井茶,配料:茶鲜叶;生产日期:2025.05.15,净含量:100克,生产执行许可证编号:SC11433010613667,执行标准:GB/T18650,产地:浙江省杭州市,委托商: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受委托商: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等内容。同时,涉案产品标签上还印有“七律”商标、“绿颐”商标和“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LT-20-330106-075)等图案。2025年5月17日,你单位收货后在抖音店铺“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上架销售。另查明,“七律”商标为你单位2006年7月7日注册的商标(第4039809号);“绿颐”商标为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4日注册的商标(第65725522号);“龙井茶LongjingTea”为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008年12月7日注册的证明商标(申请号:第5612284号,商标类别:30类方便食品,商品/服务信息:3002茶,申请日期:2006年9月18日,专用权期限:2028年12月6日),后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2月7日核准第5612284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5年9月26日,本局向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祁市监综协函﹝2025﹞18号)。2025年9月30日,本局收到复函,称“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为我中心许可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许可范围仅为该公司生产的“绿颐”牌龙井茶产品,以及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未获得我中心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等。同日,本局向涉案“七律”牌龙井茶受委托商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祁市监综协函﹝2025﹞17号)。2025年10月22日,本局收到复函,称“涉案“七律”牌龙井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5日)是安徽省祁门县新茗堂茶业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绿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商品,商品以预包装的形式进行交付。”等。另你单位在上架销售涉案2025年5月15日生产的“七律”牌龙井茶时,在商品链接中却标称为“七律正宗特级绿茶龙井礼盒装200g明前2024新茶送长辈高档礼品茶叶”。2025年5月22日,你单位以888元/盒(2罐/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给投诉人曾某,2025年6月2日,你单位已为投诉人办理仅退款(未退货)。案发后,你单位将剩余3盒
1;罚款肆仟肆佰肆拾元。
4440.00元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2
祁市监处罚﹝2024﹞81号
你公司在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品名”和“生产商”与实际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你公司在上述店铺中标注产品标准号“GB/T20354”和采摘地“安徽”等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620.8元;2、罚款3000元。(对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3、警告。(对网上刊载的食品产地和产品标准号等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3000.00元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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