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陵川县利民百货门市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拥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JRHY12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望洛北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128号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陵川县崇文镇望洛北路2号的陵川县利民百货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7号南孚电池44粒(节)和5号南孚电池2粒(节),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质检技术人员林榕现场鉴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鉴定书。2、报经领导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陵市监强制〔2024〕63号),对当事人的涉案商品进行扣押。3、现场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4、现场未能提供该电池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2024年9月10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1、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2、该店正常营业中,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7号南孚电池44粒(节)和5号南孚电池2粒(节),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质检技术人员林榕现场鉴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鉴定书;3、现场未能提供该电池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涉案商品无法溯源;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5、该七(7)号南孚电池购进1盒,60粒/盒,进价为1.8元/粒,售价均为2.5元/粒,五(5)号南孚电池购进1盒,60粒/盒,进价为1.8元/粒,售价均为2.5元/粒。至案发时,已售出7号电池16粒、5号电池58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7号“南孚”电池44粒,5号“南孚”电池2粒; 2.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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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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