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松荟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永红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02MAD6NEJP5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居委会复华南路1号F区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承诺“三十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在处理消费者退货退款请求时,收到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物品之后,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退还货款承诺。当事人未履行“30天无理由退货”的公开承诺且超过法定15日退货退款期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的规定,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合法要求行为。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