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运香水产品销售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运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M4MJ3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团山寺镇菜市场307-18(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在淘宝网上购买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150KG电子计价秤一台。于2025年12月10日放在其经营的水产品门市部,用于销售水产品过秤使用,并于当日在电子秤设置密码改变精准度。从2025年12月10日开始使用到2026年2月6日止,所销售的水产品在湘鄂农贸城购进,(其中共计购进草鱼40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每斤多称重0.2斤,多称80斤,多收640元;购进黑鱼30斤,销货价格为18元/斤,每斤多称重0.2斤,多称6斤,多收108元;购进鲫鱼400斤,销货价格为10元/斤,每斤多称重0.2斤,多称80斤,多收800元,购进花鲢30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每斤多称重0.2斤,多称60斤,多收480元),购进的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计量作弊多称重获利2028元,违法所得2028元。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电子台秤的进货发票、该店的进销货台账及销售货款的收款记录。由于当事人不会操作智能手机,日常售卖全程采取的是现金收款,至今无法提供收款记录,也无法提供该店销售的水产品的进销货单据及台账,2026年2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150KG电子计价秤一台;
? 2.没收违法所得2028元
? 3.罚款1000元。
? 合计罚没款3028元。
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