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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惠农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维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6MA3AGQY9X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王家村农贸市场中间三间店铺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实: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的弋阳县惠农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福盈门”牌水溶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当事人全程陪同。经山东三方联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及外包装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经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显示所检样品不合格。 该批次化肥系湖北福盈门化肥有限公司委托中湖(河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直接供货,当事人共购进20吨,进货价格2625元/吨(含运费),销售价格2950元/吨。该批次化肥已销售19.88吨(无法召回),剩余0.12吨未销售,已退回厂家。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8961元,违法所得64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李圣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主体资格、代理权限及我局管辖权; 证据二:2025年5月13日,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单1份,订货数量“情况说明”1份。抽样现场照片2张。证明事项: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检查的时间、地点、型号、数量、进货来源等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复检申请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申请产品复检的项目。 证据四:2025年5月13日现场笔录1份,2025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数量、金额、时间、流向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3日的收货确认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进销产品的数量、时间和规格型号等事实。 证据六:2025年6月16日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50529195)1份,2025年7月7日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RJ202506020)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责令改正通知书》(弋市监责改〔2025〕0623002号)1份,产品退回厂家“退货单”1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内容及要求,当事人对改正内容的落实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461元人民币; 2. 行政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两项合计共计罚没款41461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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