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一家亲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楠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MA6Q3MGU5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营路(原松香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4〕18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与新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自2021年5月开始托管幸福庭院一期物业,托管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止,管理实行包干制。当事人另于2022年6月5日与新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自2022年6月开始托管幸福庭院二期物业,托管期限至2027年6月4日止,管理实行包干制。
在托管幸福庭院小区物业期间,当事人向幸福庭院一期业主收取10元/证的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向幸福庭院二期业主收取1.48元/㎡/月的单元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28元/㎡/月的合院式住宅物业服务费、200元/个/年的车库物业服务费、0.30元/㎡/月的电梯运行维护费、0.15元/㎡/月的二次供水水泵加压费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物业及服务收费相关的收支凭证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适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杨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和代理程序合法有效。
3.当事人提供的自检自查情况登记表、收款收据,证明证明当事人在物业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中未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提升供的物业收费核查情况登记表、核查现场照片、被委托人杨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对服务和收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证明当事人的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来源合法。
当事人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向社会公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上缴国库。
48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