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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区正新轮胎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昭业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2123MA75P0EG0T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七里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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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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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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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50号
2023年3月14日下午,一个年龄45岁中年男性,个子1.6米,上身着黑色卫衣,下身着黑色裤子,开着一辆小型货车在汽配城销售嘉实多牌机油,当事人以单价230元/桶的价格购进嘉实多磁护5W-30(4升)4桶,销售价240元以/桶;以进价230元/桶的价格购进嘉实多磁护嘉实多磁护5W-40(4升)机油4桶,截止至案发时嘉实多磁护5W-30(4升)剩余4桶,以销售价30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3桶嘉实多磁护5W-40(4升)。本案案值为212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机油的进货凭证、进销货台账、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嘉实多”牌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机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7.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嘉实多磁护5W-30(4升)4桶,嘉实多磁护5W-40(4升)1桶 ;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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