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区波波美容美发南京西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祥红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2MA37LNTP5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化处罚〔2023〕5号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两条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具有因果牵连关系,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案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鉴于本案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和使用数量均较小,社会的危害后果较小,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第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一、符合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2.符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9支,并处罚款5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9支;
2.并处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1-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