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丹佛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大石坝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贤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UUQ6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大石坝村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8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月18日经由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不含医疗废品回收);钢模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和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审批和前置许可之前不得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台秤(最大秤量:1000kg,最小秤量:4kg,检定分度值:200g,产品编号:16040652,制造单位:上海华德衡器有限公司),该电子台秤上无任何检定合格证、印。又查,当事人于2024年购买上述涉案电子秤,现场检查时该涉案电子秤一直摆放于当事人店内使用。当事人主要从事废品回收,该秤主要用于对可回收废品进行称重,再根据废品销售单价(元/公斤)计算金额。截止查获止,该电子台秤未加贴检定标签或提供检定证书,且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进行交易结算。当事人对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表示承认。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以来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将涉案电子秤送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并出具检定合格标签贴于电子秤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
300.00元
-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