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健兵烟酒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泽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DCWGRA3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口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4]237号
经查,2024年7月份,当事人在红花岗区江明副食经营部以送货上门方式购进涉案“卫龙麻辣棒”5包(进价3.50元/包)。期间,当事人销售“卫龙麻辣棒”4包(销售价5元/包),其中1包是2024年8月15日售出(保质期至2024年8月13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剩余1包产品在店内尚未售出,至本局查获之日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图片证据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质;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泽健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涉案食品金额、违法所得等有关情况的事实;
5.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6.投诉资料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