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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星途电竞网吧店(有限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菲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CDLNR50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月亮湾广场A栋二楼201-1、20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14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山县月亮湾广场孟菲经营的“通山星途电竞网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网吧的招牌名称为“星途电竞”;《营业执照》名称为“通山星途电竞网吧店”。当事人经营场所供顾客娱乐的单人包间5个,多人包间6个,大厅1个,电竞电脑共69台。其中单人包间的电脑数量共5台,多人包间电脑数量共40台,大厅电脑数量共24台。经查发现,该批电脑主机机体均无标签和CCC认证标识,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电脑主机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脑主机配置的电源供应器品牌名称为“GIGABYTE”牌;型号:GP-P550B;输入电压:100-240V;输入电流:8-4A;频率:60-50Hz;最大输出瓦特数:550W;制造商: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孟菲进行询问。孟菲陈述,该批电脑主机是2023年6月从武汉广埠屯数码城购买,一共采购69台,每台价格是5500元,供货商名称已忘记,购货凭证也已遗失。电脑于2023年7月投入经营使用,用途是向顾客提供网络游戏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每台电脑每小时2元收费。当事人除了电脑的营收外,同时还经营了预包装食品,两项收入合计每天平均约1000元。因当事人用于提供上网服务的成本无法核算,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该批电脑主机是当事人2023年6月从武汉广埠屯数码城购买,数量69台。电脑主机机体无标签和CCC认证标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配置的电源供应器品牌名称为“GIGABYTE”牌;型号:GP-P550B;输入电压:100-240V;输入电流:8-4A;频率:60-50Hz;最大输出瓦特数:550W;制造商: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电源在220V交流电压下的额定功率小于6A。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3种)中39.微型计算机(0901),电脑主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应在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批电脑当事人一共采购了69台,每台的价格5500元,货值金额共计379500元。电脑于2023年7月投入经营使用,用途是向顾客提供网络游戏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每台电脑每小时2元收费。当事人除了电脑的营收外,同时 还经营了预包装食品,两项收入合计每天平均约1000元,因当事人用于提供上网服务的成本无法核算,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5、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张,证明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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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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