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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如意日杂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盛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PYFY6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商业皮鞋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5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余姚市冉航管件有限公司购进“爱美达”牌燃气金属铠装软管5根,生产日期24/02/01,产品上有《合格证》,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规格1.5米,进价:8.5元/根,进货金额42.5元,购进产品在当事人门店对外销售,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对外销售2根,销售价格10元/根,销售额20元,获利3元。经查,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已废止)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现行执行标准GB413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不符,属于国家禁止销售产品。本案中1.5米的燃气金属铠装软管,当事人销售价格10元/根,违法货值50元,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共计50元,违法所得共计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3根;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100元。
1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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