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镇吴记酸菜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GG2DX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林业十二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55号
经查实,当事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吴记酸菜厂于2015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盐水渍菜)生产、销售业务,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5日、2025年5月12日生产的酸菜,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批次案涉产品计生产3900袋(195箱),全部销售完毕,售价2.5元/袋(50元/箱)。销售金额9750元。至7月28日,召回2770袋,货款全额退还至各经销商,退款金额6925元。售出的1130袋未能召回,销售收入282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9750元,违法所得2825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2月10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31日和2025年4月5日生产案涉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25元;
三、并处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2825元。
20000.00元
-
2025-08-28
2
宁市监处罚〔2025〕92号
经查实,当事人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其生产的酸菜未经发酵工艺,属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系统04.02.02.03腌渍的蔬菜,而非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所以该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举报人声称的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但涉案产品宣称“自然发酵;低温超长期180天以上自然发酵”,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本案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50袋,售价7.5元/袋,已全部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231084002025032680261130及上传平台的产品图片1份计5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执法机关12345平台反馈举报人立案情况截图打印件1份1页,证明执法机关法定时限内依法立案并告知举报人事实;
5.《宁安市东京城镇吴记酸菜厂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酸菜系盐渍蔬菜事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375.00元);
3.处违法所得七倍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625.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2625.00元
-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