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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川味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辉龙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EFX8D51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广家洲路1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以45元/件的价格从我市食品经营者詹某处,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和“2025年9月15日”的“龙家康”牌“精品素食”(海蜇丝)各1件,花费90元。其规格:4袋/件(8.5kg);制造商:永安市龙燕食品厂;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上述2批次食品分别于2026年3月9日和2026年3月14日超过其保质期。当事人在上述案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后仍使用其为原料制作了“凉拌海蜇丝”的餐饮食品并对外销售。 2026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其凉菜销售区有案涉食品正在对外在售。在其食品烹饪区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的案涉食品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的案涉食品4袋,货值金额共计67.5元,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交了采购上述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除上述食品外,本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与上述案涉食品同类或不同批次食品的产品库存及包装。 案发当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阳市监限提[2026]18号),要求当事人限于2026年4月19日前向本局提供其2026年3月至案发期间采购、使用其他批次同类食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现已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案涉“龙家康”牌“精品素食”(海蜇丝)6袋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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