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宏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WF3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9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2
(2025)苏0505民初74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程*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沪03民终40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17
(2024)沪03民终40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04
(2024)沪7101民初24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5
2024-05-30
(2024)沪7101民初24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6
2024-04-10
(2024)沪7101民初24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7
2022-11-09
(2022)苏0505民初6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观居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椿萱茂颐天护理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首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虎市监处罚〔2024〕00016号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1管鑫乐无菌柠檬酸钠9NC 3.2[产品标签标注了注册证编号:冀械注准20192220083,失效日期:2023年8月,注册人名称: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和1包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产品标签标注了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73154090,注册人/生产企业:江苏康友医用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11号,失效日期:2023年1月25日]已过期,因管理疏忽,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医疗器械。其中1管鑫乐无菌柠檬酸钠9NC 3.2用于采集血样开展血常规检查,是苏州高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委托苏州高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血常规检验)的,苏州高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是从上海言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单价是5.8元/管,1包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是当事人从苏州市长庚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的,进货价是0.18元/包,用于静脉输液,使用时不单独核算价格。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5.98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1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