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国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9FNEDP8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河朔大道5399号二号楼5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210号
2025年04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止咳化痰贴”,产品包装上宣传“能止咳化痰,针对感冒引起的咳嗽、咯痰、气喘、流涕、喷嚏”等字样。2025年5月29日,我局再次收到人民网平台留言问题线索,反映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的河畔医疗器械保健专营店销售止咳化痰凝胶保健贴宣传止咳化痰等。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有成品,发现标示有“止咳化痰贴 凝胶保健贴”的包装盒若干个,执法人员对该包装盒进行了取证。经负责人对比该公司包装与举报人提供的“止咳化痰贴”产品包装照片,其包装上正面显示有“止咳化痰贴 凝胶保健贴 外 6贴/盒”等字样,反面显示有“【产品名称】凝胶保健贴,【产品规格】6cm*6cm,【适用人群】本品适用于因感冒引起的咳嗽、咯痰、气喘、流涕、喷嚏等人群。【相关禁忌】1.……2.……3.……4、本品为保健用品,不能代替药品或医疗器械治疗。【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河朔大道5399号二号楼503室。”等字样,与其所生产产品包装一致。所涉产品申请有企标,标准号为Q/HNHP001-2024,为一般工业产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 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调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开过店铺,店铺名称“河畔医疗器械保健专卖店”,用的营业执照是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店铺用来销售“止咳化痰贴”。该公司共生产两次该产品,第一次是在三月份,生产数量200盒,生产记录未体现具体日期和批次。第二次是在2025年4月11日,生产数量200盒,批次号2025004,该公司提供有生产记录复印件。2025年3月22日该公司开始在拼多多销售该产品,2025年5月25日下架该产品,期间共销售该产品68盒,成交金额919.47元,商品访客数960,推广费用513.67元,该公司提供有拼多多平台相关截图。该公司负责人称其在店铺上的宣传有“河畔医用止咳化痰凝胶保健贴干痒痰多儿童穴位咳嗽贴本草配方防水”,和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一致。该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委托印制合同,合同显示河南鲲鳐科技有限公司为河南河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印制“止咳化痰贴盒子”100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人民网平台留言问题线索,证明了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河南河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主体资质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产品包装照片,证明包装标注内容的情况和违法事实。 证据五:止咳化痰凝胶贴膏执行标准,证明该产品的属性。 证据六:询问笔录,进一步印证违法事实。 证据七:拼多多数据截图,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访客数量。 证据八: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证据九:拼多多推广费用截图,证明广告费用的情况。 证据十:委托印制合同,证明包装印制的数量。 证据十一:负责人的陈述材料,证明企业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认识和个人经济状况。 证据十二:河南河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与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证明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们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认为减轻违法行为。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焦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在过期的及在保质期范围内的穴位压力贴未按技术要求
1、罚款30000元; 2、没收穴位压力刺激贴1箱。
30000.00元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