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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守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557212326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9
(2022)桂0105民初375号
合同纠纷
王**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尹*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卢**,梁**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梁**,韦**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6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苏**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04-29
(2022)桂0802民初19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李**,杨*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3-21
(2022)桂0105民初375号
合同纠纷
王**
尹*,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0
2017-03-27
(2017)桂0802民初2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叶**、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05.07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30
2017-04-06
(2017)桂0802民初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徐*、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81.98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30
2017-03-29
(2017)桂0802民初2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6.56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30
2017-04-07
(2017)桂0802民初2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刘**、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35.42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7-02-27
(2017)桂0802民初2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林**、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30
2017-04-07
(2017)桂0802民初2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3.36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28
2017-01-24
(2016)桂0802民初52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10.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水罚﹝2023﹞1号
该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该公司管理的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679号广汇圣湖城小区内擅自供应二次供水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进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06
2
港北市监处罚﹝2023﹞03-1号
经查明,电网企业未直接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到广汇东湖城A2区新天地一般工商业的每家终端用户,是由当事人通过变压器安装用电计量到广汇东湖城A2区新天地一般工商业的终端用户,终端用户的用电费用是在每月固定的期限根据抄表的电量向当事人支付。2022年7月-2022年12月期间,供电部门向当事人收取电价在0.5083元/度-0.6528元/度之间,当事人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单价为0.91元/度,经核算,当事人在为广汇东湖城A2区新天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一般工商业用电终端商户应收取电费总金额为104309.00元,实收取电费的总金额为162897.80元,当事人向用电终端用户实收取的电费总和超过应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和,超出金额为58588.8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8588.80元,上缴国库。
58588.8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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