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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红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7MA48BJL66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特1号锦绣汽配城15幢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1
2018-12-14
(2018)鄂0602民初33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襄阳城南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襄阳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23
2018-11-13
(2018)鄂0602民初27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襄阳城南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襄阳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20
2017-11-08
(2017)鄂0602民初18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襄阳城南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襄阳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与襄城区建锦路 锦江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 年12月31日止接管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因为该小区没有进 行水电改造,属于居民合表用电、用水,由当事人代收水电 费及垃圾处理费。经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后规定:物业费1.00元/平方/月;地上停车服务费40.00元/位/月;地下停车服务费45.00元/位/月;业主水费2.49元/吨;业主电费0.62元/度,垃圾处理费6.00元/户/月。并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按照此标准收取水、电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此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163号)、《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的规定,该小区电费应为0.58元/度。在核查当事人给小区业主出具的收据时,电费按照0.62元/度收取,小区业主实际用电为586025.72度,共收电费 363335.95元 ,比政府定价多收了23441.03元,该行为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根据《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革调整襄阳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襄发改价格〔2021〕83号)的规定,该小区业主水费应为2.40元/吨、垃圾处理费应为4.00元/户/月,在核查当事人给小区业主出具的收据时,水费按照2.49元/吨收取,小区业主实际用水为22780吨,共收水费56723.00元,比政府定价多收了2050.2元。垃圾处理费按照6.00元/户/月收取,实际缴费住户为157户,其中1户仅缴纳半年的垃圾处理费,剩余住户缴纳1年垃圾处理费,共收垃圾处理费为11268.00元,比政府定价多收了3756.00元。该行为收取水费、垃圾处理费不执行政府定价。 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由小区物业定价并公示,该小区地上停车服务费40元/月,地下停车服务费45元/月,当事人已公示。当事人该行为不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2344.1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取水费、垃圾处理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部分价款,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80.62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共计2924.72元。
2924.72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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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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