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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鑫串意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G3YUP9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汉海国际广场一幢B104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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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41号
当事人采取二种方式将上述食品对外销售: 1、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将上述“鹊赞”新疆风味小串名称标注为“牛肉小串”销售,标价13.5元,推荐价8.9元30小串。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总共销售“牛肉小串”5单,销售金额共计:67.5元。 2、当事人在经营门店中,将上述“鹊赞”新疆风味小串拆封解冻后,放置在店铺门前的货物篮里面销售,货物篮上方用标签标注为“牛肉10元30把”,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标注为“牛肉10元30把”的“鹊赞”新疆风味小串2795串。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现实结算中存在抹零情况,其销售额无法计算,但不超过800元。同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经营情况整体处于亏损、无利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未真实标注产品名称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将鸭胸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的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警告;2、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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