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凯东羽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永礼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MA5P12U43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兴华村高岭队(莫宁谋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税稽罚﹝2025﹞23号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虚假收取货款、虚构购销业务为手段,向宁化县宁雅服饰有限公司、宁化致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祥豪服饰制造有限公司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发票代码:4500211130,发票号码:03143764~03143769;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5093421~05093427、05116341~05116342),金额合计1,335,076.27元,税额合计173,559.93元,价税合计1,508,636.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2.检查组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个人的询问笔录;3.检查组到下游企业外调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4.检查组到银行查询的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明细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5.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附件资料。
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38栏的规定,适用裁量阶次为“特别严重,虚开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你公司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1
2
2025016
2019年9月投产的羽绒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019年9月份投产的羽绒生产项目至今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一、该公司2019年9月投产的羽绒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的规定,决定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二、该公司2019年9月份投产的羽绒生产项目至今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的规定, 决定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本机关决定予以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