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楚韵万家惠购物广场龚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文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TME0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龚场镇广场路3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在监利市龚场镇广场路3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店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3月24日前改正。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索取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规范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2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在监利市龚场镇广场路3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今。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食用农产品专区发现三颗花菜且在上方悬挂“有机花菜”、“1.99元/500g”的公示牌。经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有机花菜”的有机认证码,故投诉人投诉举报的内容属实。由于进货渠道为农场地直接购买,进货发票为手写记账凭证,且因保管不慎,进货发票和销售凭证均已遗失,故无法确定购货信息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3
监利市监处罚〔2023〕326号
经查明,“东鹏特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通过的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红牛维生素饮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通过的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当事人从开始营业至案发,将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7500元的行政处罚。
175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