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585158021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街道腾飞北路与海东路交汇处兴泰大厦3楼3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内0102民初65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郝**,王**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5-30
(2025)内0102民初78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2025)内0102民初43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8
(2025)内0102民初4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4
(2025)内0102民初43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4
(2025)内0102民初4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4-09
(2025)内0102民初43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9
(2025)内0102民初4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9
(2025)内0102民初43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9
(2025)内0102民初43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7
2022-08-30
(2022)内0102执3324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0-01
2021-09-23
(2021)内0102民初10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897.7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0-01
2022-08-25
(2021)内0102民初141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宇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106.2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28
2024-07-23
(2024)内0102执6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赛音毕力格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9-28
2023-05-23
(2023)内0102民初34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0
2018-06-10
(2018)内0102民初68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7805.03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0
2018-10-02
(2018)内0102民初6851号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价处字〔2026〕03号
当事人向供电部门缴纳的总电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业主实际用电对应基础电费、公共区域用电电费、线路及变压器运行损耗电费。当事人向供电部门支付电费采用后付费模式,即先用电后结算缴费;向业主收取电费采用预付费模式,即先缴费后用电。2021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累计向供电部门支付电费:9,983,403.59元;其中,归属当事人承担的公共区域累计能耗费:2,465,145.18元;代业主累计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7,518,258.41元。累计向业主收取电费:7,430,902.00元;收支差额(计算公式:代业主累计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向业主收取电费)为87,356.41元(累计超支)。即累计亏损87,356.41元。其中,公寓楼内4户常年居住用房属非经营性用房,按居民用电单价0.427元/度核算,应收电费金额为5,999.11元,实际已收取电费7,750.00元,超收金额1,750.8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750.89元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750.89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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