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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朱部富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娄鑫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DC94DE9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小将镇朱部村村委西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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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生产经营的饮用天然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整(¥119.0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玖元整(¥119.0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
31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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