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渝味谢家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方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CXEM0EX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76号大成生鲜市场内台位号D1、D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73号
2025年11月11日,本局收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NO:222506284】,反映当事人10月21日经营的宽米粉(抽样日期:2025-10-21,样品数量:2.16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6005)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实测值0.120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5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宽米粉,也未发现有添加剂。
经查,上述宽米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从个人(当事人无法提供联系方式)手中购进的,购进数量10kg,购进单价2元/kg,购进金额20元。10月21日,抽检批次宽米粉销售给抽检单位2.16kg,销售单价4元/kg,销售金额8.64元;剩余7.84kg售卖给其他消费者,销售单价为4元/kg,销售金额为31.36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4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宽米粉时未留存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上述米粉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米粉做好召回工作。截止至2026年1月23日召回数量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
? 对当事人购买米粉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3.警告。
5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