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任氏烧伤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旭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UKWGCX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黄旗社区8组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08-09
(2023)渝03民终14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涪陵任旭中医医院与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10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注册成立,2025年2月21日转型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KWGCXA,名称:重庆涪陵任氏烧伤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旭,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黄旗社区8组99号,经营范围:医疗服务:内科/普通外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专业;推拿专业(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于2022年4月21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国唯一标识码:500025407,医疗机构名称:涪陵任旭中医医院,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综合)医院,经营性质:营利性,法定代表人:任旭,主要负责人:任旭,登记号:PDY97215050010217A2102,有效期限:自2022年4月17日至2027年4月1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日期:2022年4月21日换发。当事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者,除价格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应认真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因存在违规违约行为,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向当事人作出《违规违约处理决定书》(涪医保处字〔2024〕第121号),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处违约金。违规医保报销部分当事人已依法退回医保基金,在当时,患者自费部分多付价款在当事人医院财务账中,暂未退还患者。经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护架烤灯医疗项目存在多收取医疗费用问题:1.护架烤灯:根据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护架烤灯标准单价3元/千瓦时。当事人在实际收费过程中,由于对政策不理解,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护架烤灯(功率500w)执行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单次多收价款为1.5元,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将患者使用护架烤灯收费3元/小时纳入医保报销,共计涉及86名患者,使用数量10615次,应收15922.5元(10615元×1.5元=15922.5元),实际收费3184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捌元贰角玖分(¥4,168.29);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陆角叁分(¥750.63)。
4168.29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49号
1.过度检查。该单位对无相关检查指征的患者进行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肌钙蛋白测定的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2.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该单位将可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并纳入医保报销。
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12.65元,并处1倍罚款1512.65元。
1512.65元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02-09
3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2号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一是该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检查;二是该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三是该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注射用更昔洛韦;四是该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五是该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六是该单位对无指征患者开展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检查;七是该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维生素C注射液;八是该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2.重复收费。一是该单位在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小换药费用;二是该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中换药费用;三是该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大换药费用;四是该单位在收取烧伤换药费用情况下同时收取特大换药费用。3.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该单位对超说明书适应症患者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Ⅶ)。
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55130.43元,并处1倍罚款155130.43元。
155130.43元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