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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飞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承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MA6JCWHG7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01009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内从事纸制品生产。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生产飞顺牌精致压花卫生纸70件,一件有6提,一提里有12卷纸巾,型号规格为98mm*120mm/节(五层)*12卷,2024年1月21日,以82.1元/件的价格销售给綦江梅总,货值金额是5747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7月29日在重庆全都友百货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于2024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ZSH-24CQZLT071,检验结论是:经检验,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20810-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生产飞顺牌精致压花卫生纸62件,一件有6提,一提里有12卷纸巾,规格型号是98mm*120mm/节(五层)*12卷,2023年12月13日,以71.4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丰都王总,货值金额是4426.8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7月24日在重庆丰都县景域超市二店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51ZQ070359,检验结论是:经检验,尺寸偏差(节距偏差)不符合GB/T 20810-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5月4日,当事人生产飞顺牌精致压花卫生纸30件,一件有10提,一提有10包纸巾,规格型号是155mm*180mm/张,2024年5月5日,以123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丰都王总,货值金额是369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7月24日在重庆丰都县景域超市二店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8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51ZQ070379,检验结论是:经检验,内装短缺量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20808-2022标准,依据《重庆市纸帽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案发,以上三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3863.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772.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送函1份、2025年流通领域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结果处理通知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3份、检验报告3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承勇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张其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有管辖权; 3.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张其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纸制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3份,证明涉案批次纸制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情况等事实。
罚款0.693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931.9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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