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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力配套保障湖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红斌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MA49NBUD5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程力汽车工业园内D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1
(2021)鄂13知民初1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程力配套保障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润万佳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1-25
(2021)鄂13知民初1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程力配套保障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润万佳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2025年3月13日投诉人魏某与当事人公司销售人员鲁娟达成一致,借用程力集团制式合同签订清障车(型号:CLW5046TQZCQA)定作合同(此为合同1),约定清障车价格为143000元,并微信支付给鲁娟10000元购车定金,合同中备注个性化改装要求:“蓝牌重载5吨上装…重载液压翻转板4.1+1.4=5.5米…(注意:蓝牌一拖二,上户需要拆除后托臂,拆装成公告上户状态)…(详细情况见合同复印件)”。 2025年3月13日,销售人员鲁娟依据前述合同条款,以117,000元的价格向当事人公司内部下单定作同款配置车辆(此为合同2),合同2约定清障车价格为117000元,合同2中的车辆配置和投诉人与销售签订的合同1的内容一致。当事人借用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完成清障车(型号:CLW5046TQZCQA,VIN号:LVEV3JBB3SB100461)生产,并借用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设备对生产的车辆进行了检验,最后借由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整车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和销售人员鲁娟共同向投诉人交付了上述清障车,投诉人支付了120000元尾款至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剩余尾款微信支付给销售人员鲁娟12500元,砍价500元。由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车辆销售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17000元。 销售人员鲁娟和投诉人约定的价格(143000元)与其内部下单价格(117000元)之间的26000元差额,包含了车辆的临牌和上保险费用。其中投诉人共转给销售人员鲁娟22500元,砍价500元,余下的3000元以销售提成的形式借由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给销售人员鲁娟。当事人陈述,车辆售出后抛去车辆底盘成本、车辆上装成本、场地租金、员工工资和开票费用,实际没有获利。 经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涉案车辆整车长度为7460mm,而其《公告》及整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参数长度为5995mm,实际超出公告长度1465mm。该超出尺寸与合同约定的“1.4米”(即1400mm)后托臂改装要求高度吻合。当事人口述称,投诉人车辆检测时后托臂在车上,检测时该装置未被拆除,因为加装后托臂而导致检测报告中的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公告参数存在不符,且上述清障车在出厂时已有后托臂。由此导致该清障车(VIN号:LVEV3JBB3SB100461)在出厂时的状态,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中“关于汽车及挂车尺寸允差范围为±1%”的要求。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并处罚如下: 罚款58000元。
58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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