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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川陵食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君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BUYEJ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杨林堤路实验中学宿舍1楼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开始在沙市区杨林堤路实验中学宿舍1楼1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2024年10月5日当事人从沙市区新生冷冻批发部购进13瓶“玉米蔬菜罐头”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期约7个月,单价4元/瓶,合计52元,用于制作玉米类菜品使用;2024年1月8日当事人从沙市区新生冷冻批发部购进5包“海带菜”生产日期2023年7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约19个月,单价12元/包,合计60元,用于制作海带汤时使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13瓶“玉米蔬菜罐头”及5包“海带菜”存放于后厨操作间货架上,用于制作玉米类菜品及汤类菜品销售,当事人将上述过期食品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合计112元,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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