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吾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婷 | 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109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与古画路交汇处居住项目(棚改还建房)第3幢/单元1层(8)商业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9
(2024)鄂0104行初199号
××(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武汉吾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24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通过微信医药群联系到赵某购进共计330盒“参岐肠泰合剂”,购货金额20900元,购进时未核对赵某的经营资质,也未索要药品合格证明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购货金额515元,购进时已核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并索要药品合格证明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80盒;购货金额10066.54元,购进时已核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并索要药品合格证明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广东亮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6盒,购货金额535.34元,购进时已核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并索要药品合格证明及随货同行单。综上,当事人共计购进“参岐肠泰合剂”421盒。当事人从赵某处购进的330盒“参岐肠泰合剂”,其中270盒由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拼多多平台上武汉吾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吾优堂大健康”店铺(以下简称“吾优堂大健康”)销售给举报人“邓某”,其快递邮寄信息显示,上述270盒药品由杜某峰通过顺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营业点直接邮寄给举报人。余下60盒当事人收到后,其中45盒通过拼多多网店“吾优堂大健康”销售并邮寄给举报人“邓某”,剩余15盒连同合法渠道购进的78盒“参岐肠泰合剂”通过拼多多网店“吾优堂大健康”销售并邮寄给举报人“黎某菊”。综上,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拼多多平台上武汉吾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吾优堂大健康”店铺向以上两名举报人销售共计408盒“参岐肠泰合剂”,销售金额共计38027.62元。另外,实体店内销售7盒“参岐肠泰合剂”,销售金额896元;店内余库存6盒“参岐肠泰合剂”。经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从赵某处购进的330盒“参岐肠泰合剂”为重庆亿健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内蒙古助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内蒙古助康药业有限公司将药品销售给了终端,并未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330盒“参岐肠泰合剂”为无票药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举报人进行了退货款及赔偿款38027.62元,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截至2024年3月12日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举报人退还的涉案药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40000元。
14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