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坎墩甬隆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苏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CH3WA79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胜路7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258号
经查明:当事人向慈溪市周巷启元日用百货商行共进购米乐奇牌电暖袋5只,已售出2只。产品经拆解确认为电极式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产品进购价格10元/只,售价15元/只。产品共计违法货值75元,违法所得10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if牌咖啡液的商品条码标注企业上海傲白食品有限公司非商品的委托商为芜湖佛莱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三琪牌洁面巾商品条码标注企业琪琦麒(北京)纺织有限公司与商品实际标注企业琪琦麒(河北)纺织有限公司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与实际产品信息不一致的商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电极式电暖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鉴于其不存在主管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案情,给与一般处罚。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50元。 综上所述,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电暖袋3只;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150元,共计罚没款160元。
15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2
慈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11号
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胜路751号的慈溪市坎墩甬隆食品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减轻违法情形
给予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坎胜路751号的慈溪市坎墩甬隆食品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