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菜丰农副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苗平倩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4MAD9P9JN9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灌南县新安镇长江路北侧(理想嘉苑3号楼一单元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处经营的农产品生姜、山药,经抽样检测农药残留超限量,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据当事人委托人陈述,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灌南县农批市场的路边农户处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山药,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进行索证索票,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该抽检批次生姜7斤,购进价格4元/斤,销售价格12元/kg;购进该抽检批次山药15斤,购进价格3元/斤,销售价格9元/kg。上述生姜、山药截至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建立相关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的生姜、山药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109.5元,违法所得109.5元。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
2、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9.5元。
500.00元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