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福仁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牟艳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7AK7J4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紫薇名苑综合楼-1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88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3月16日、2025年3月27日从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17元/盒的价格,购进批号6241720夫西地酸乳膏,每次都购进了2盒,共计6盒,该批次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06-01,有效期至:2027-05-31,当事人在购进该药品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药品检验报告单,认为该药品为合格药品,当事人在购进后将涉案药品置于经营场所内以17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025YP0290)初检结果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511577)复检结果,均显示批号为:6241720的夫西地酸乳膏检出大于180μm的粒子,检验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判定批号为:6241720的夫西地酸乳膏为劣药。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02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5]),该函件涉及移送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批号:6241720)的违法线索。磐石市福仁堂大药房曾从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上述劣药夫西地酸乳膏(批号:6241720)。鉴于磐石市福仁堂大药房不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本局处理。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对磐石市福仁堂大药房展开现场检查并调取证据,当场告知当事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025YP0290)初检结果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511577)复检结果,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25年9月1日,经局长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对初检结果以及复检结果有无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3月16日、2025年3月27日从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17元/盒的价格,购进批号6241720夫西地酸乳膏,每次都购进了2盒,共计6盒,该批次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06-01,有效期至:2027-05-31,当事人在购进该药品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药品检验报告单,认为该药品为合格药品,当事人在购进后将涉案药品置于经营场所内以17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涉案药品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025YP0290)初检结果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202511577)复检结果,均显示批号为:6241720的夫西地酸乳膏检出大于180μm的粒子,检验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判定批号为:6241720的夫西地酸乳膏为劣药。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02元。
办案人:张家顺、王汉
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