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春区古兰轩肉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秀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3XR9X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卫星社区林业中心医院三门诊综合楼第11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53号
经查明: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以400元的价格在伊春市伊古兰轩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金牌酱牛肉10袋,当事人以5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总价为500元,获得利润共100元。其中,有8袋被检测中心购买用于抽检,2袋零售售出。该批次金牌酱牛肉在2025年7月2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金牌酱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金牌酱牛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两年内未因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备案范围;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080010149)复印件1张,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复印件1张,检验检测中心授权签字人以及领域表复印件1张,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张,证明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杨梅抽样检验符合法定资格、能力和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格; 证据五,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ND2533596)复印件4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批次金牌酱牛肉为不合格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文书材料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未见抽检批次金牌酱牛肉及其他检查的情况;货架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摆放在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0月10日),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金牌酱牛肉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出厂检验证明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一份,召回计划、在伊春市伊春区古兰轩肉食店门口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无法召回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张和伊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协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
0.00元
-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