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法脿镇雨龙万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6KNK5U3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雨龙商贸街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77号
鉴于当事人在其超市内柜台上摆放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2
个品种16袋,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货值金额为78.00元,应当予
以其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
第 3 页共 6 页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
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
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酌定处罚种
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且因无法查明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限食
品数量及获违法所得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
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
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和昕鲜鸡”优质分割鸡 2 袋、“咪
咪”虾味条 14 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2026年6月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
期限内放弃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第 4 页共 6 页当事人摆放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鉴于当事
人在其超市内柜台上摆放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2个品种16袋,销
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货值金额为78.00元,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
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
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
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
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且因无法查明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
期限食品数量及获违法所得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和昕鲜鸡”优质分割鸡 2 袋、“咪
咪”虾味条 14 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和昕鲜鸡”优质分割鸡 2 袋、“咪
咪”虾味条 14 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5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