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利施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佰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E1N4CT3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风采路20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3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自行制作上述的宣传展示牌,张贴于店内用于促销该店即将销售的“富硒植物蛋白精萃片”的宣传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硒的功效”具有“是人类迄今发现的最重要的抗衰老元素,在国际医药界和营养学界被誉为“生命火种”、“抗癌之王”、“心脏守护神”的功能的证据材料。展示牌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存在利用展示牌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执法人员7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制作发布宣传内容,但并未销售宣传的保健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得知违法后,已撤掉宣传牌,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经过;
3.展示牌照片,证明当事人制作虚假宣传材料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广告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5.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
6.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7.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款200元。
2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