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BTBDL61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道武东路8号金桂园小区4栋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342号
经查,2022年8月14日,金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在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中明确由当事人负责提供该小区共用设备管理服务。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规定,当事人是电梯的使用单位。
经查,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10部电梯且使用登记证上使用单位未进行变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未发生登记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武汉兴鑫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