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家家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绍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C6D6L3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前进路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16号
2025年5月2日,当事人以60元/件的价格从长沙市雨花区龙蕾食品商行处购进“腌藠头”1件(规格:5公斤/件),购进后以23.6元/公斤的价格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货值金额118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索取了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销售批次“腌藠头”的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法证明文件。2025年5月15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腌藠头”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6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NO:F25CTXL10264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涉案“腌藠头”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18元。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购买者已消费,未召回涉案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