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康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23MA1NAK4E9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灌云县南岗乡南岗街790号(灌云县南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8
(2024)苏0804民初5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淮安畅琪贸易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1
(2024)苏0804民初5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淮安畅琪贸易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9
(2024)苏0804民初1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淮安畅琪贸易有限公司
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2
(2021)苏07民初56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9-09
(2021)苏07民初56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10-26
(2021)苏07民初56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0
2019-10-08
(2019)苏07民初20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9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0
2019-10-08
(2019)苏07民初118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18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南岗乡福又多购物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1-02
2015-11-02
(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81号
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云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上述“阜宁大糕”是当事人2026年1月5日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90盒,以7元/kg销售了36盒(含抽样8盒)。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阜宁大糕”未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238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阜宁大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阜宁大糕”54盒;
3、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4、罚款2000元。
合计罚没款2238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2
灌云市监处罚〔2023〕455号
经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是从灌南一家经营户购进,购买价格为16元/kg,因未保存进货记录,进货时间不清,当事人将上述商品与其他商品混放置于销售区域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累计售出5kg,销售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3
灌云市监处罚〔2023〕317号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金鲳鱼干”、“银鱼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宁夏枸杞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宜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标签不符合要求”进行处罚。”的规定
罚款金额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3.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