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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0574582142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社区波岩山脚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0
(2019)桂民终768号
公司解散纠纷
董**
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19-06-25
(2019)桂14民初2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董**
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6-05
(2019)桂0107民初40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唐**
张**,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0
2019-07-25
(2019)桂14民初20号
张小琦、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2-24
2019-12-05
(2019)桂民终768号
公司解散纠纷
董**、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40号
经查实: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于2015年7月正式投产,主要生产桶装饮用纯净水。2023年3月9日,该公司生产了商标为“歌婆山泉”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100桶,规格为18.6L/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成本为2.5元/桶,批发销售价格为5元/桶。2023年3月10日,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3-T01992),显示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实测值为(未检出,68,未检出,6,未检出),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指标:(n=5,c=0,m=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截止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检查时,其生产的该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500元,利润为250元,即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张小琦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张小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和取水来源的事实;二、2023年3月10日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召回问题食品通知书》、《送达回证》和《现场笔录》各1份及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将抽样检验结果及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四、编号№:G23-T01992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及2023年6月1日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崇左心怡泉饮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9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结果不合格,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五、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在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公告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2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10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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