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榕树家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东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0MACQRT0K2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虢国西路国都花园对面魏野花园2号楼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231号
经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受三门峡慧康榕树家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广告,内容主要为介绍湖滨慧康榕树家中医诊所提供的服务。其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全国名医亲临三门峡巡诊:专病专治”的微信推文广告,主要目的为推荐中医坐诊服务,浏览量为80次,使用了含有“李春瑞,国家执业中医师,世中联常任理事,湖南省国医联盟副主席,擅长:中医内科、眼科、妇儿科、风湿疼痛科多种疑难杂症患者,倍受广大干群欢迎拥戴”等描述的广告宣传图片,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微信推文广告内容中宣传的“世中联”,全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执法人员查询该联合会官网,未发现有名为“李春瑞”的常务理事,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明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4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榕树家射灸仓:调高血压高血糖1次见效”的微信推文广告,主要目的为推荐医疗器械,浏览量为200次,使用了“榕树家射灸舱是中国医学领域的一大创新,拥有近百项国家专利,是全国数百家三甲医院都在引进的技术。”,“射灸舱主要治疗病种:(一)中医湿气一西医炎症:内透热深度排湿排寒,就是消炎的过程,超短波带动细胞运动,促进细胞活性,促进肉芽生长,快速修复伤口愈合。具体适应症状:内科: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哮喘、胸膜炎、胃肠炎、结肠炎、胰腺炎,消化性溃疡;”等描述的广告宣传用语,该微信推文广告宣传的产品,实际为超短波治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22092026),注册证标注适用范围为“适用于肩胯软组织炎症的非创伤性治疗”,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对产品的功效宣称超出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也未在广告中展示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榕树家王牌理疗项目:淋漓祛湿”的微信推文广告,主要目的为推荐产品,浏览量为45次,使用了“榕树家淋漓祛湿:采用中医外治的汗法。首先用的配方是传承古方,道地药材,50克的药包必须泡两个小时以上,再煎煮一个小时以上,让药性充分的发挥,通过中药的性味归经,透皮给药的方式,直接从肝胆,脾胃,肾膀胱经络通过下肢传导,利用汗法调理方式,排出风邪、寒邪、湿邪。”、“让人类无疾而终,为人类寿命达到120岁做出贡献”的广告宣传用语,广告宣传介绍的产品为普通产品,但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无法提供证明广告真实性的材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与三门峡慧康榕树家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单篇广告发布费用为50元,上述3篇广告合计发布费用15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已自行删除3篇涉案违法广告。
另经查明,当事人发布上述3篇广告,无法提供相关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上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50元,并处450元至750元罚款;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对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50元,并处150元至450元罚款;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技术,未标明专利技术和专利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发布上述3篇违法广告,无法提供相关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27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