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首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振宇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MACQFNGT6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楚古兰街道团结大街中小企业园区(建华园包装印刷厂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5〕069号
经查,2025年1月1日生产的“肚包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当事人承认消费者投诉问题属实,肚包肉成本价格是28元每斤销售价为29元每斤,生产后已全部销售根据投料记录肚包肉共生产148斤。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292元,产生违法所得148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锡市市监处罚〔2024〕308号
2024年10月9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黎荣邮寄的纸质投诉举报信,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内蒙古首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肚包肉标签标识中未按执行标准GB19295的规定标注生制或熟制、即食非即食”一事开展检查,当事人承认存在举报所述问题。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标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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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