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兴寿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0076768294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宁县东路庆阳能源化工集团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上海红星美凯龙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谭**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0
合同纠纷
谭**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7
(2023)京0108民初1143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李*
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3-06-25
(2023)甘1002民初16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郭*
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6
2023-06-06
(2022)京74民初3197、3198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林**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法院
7
2023-05-15
廖*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5
聂**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9
2023-04-13
(2023)甘1027民初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镇原县人民法院
10
2023-04-10
武汉瑞融海纳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朱**,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龙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0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马**
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0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李**
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8
(2024)京0108民初40702号
合同纠纷
谭**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3
(2023)京0108民初51251号
合同纠纷
林**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5-02-11
(2023)京0108民初51252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林**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5-01-06
(2024)京0108民初20937号
合同纠纷
谭**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5-01-03
(2024)京0108民初43939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汪**
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1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谭**
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04
(2024)京0108民初24771号
合同纠纷
胡**
福建辉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3
2023-12-21
(2023)甘10民终211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郭*、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756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12-29
2023-07-21
(2023)甘1002执1292号
行政非诉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西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11-17
2023-10-30
(2023)甘1002民初412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甘肃震建热力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0-31
2023-10-17
(2023)甘1002执1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7-07
2023-02-23
(2022)京0108民初50042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莫**与北京越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6-30
2023-03-21
(2023)甘1027民初8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3021.05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30
2023-04-14
(2023)甘1027民初8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26260.32元
民事案件
8
2023-04-13
2023-03-21
(2023)甘1027民初8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9879.2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4-05
2022-12-28
(2021)京0108民初41071号
合同纠纷
李*与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3-27
2023-01-13
(2022)甘1002执2377号之四十五
民事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西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建罚决字﹝2024﹞第3号
你(单位)建设的万辉国际广场C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万辉国际广场C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开始,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万辉国际广场C区项目交付业主使用。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申请该项目消防验收,本机关于当日现场核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情况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24年7月23日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庆建罚先告字〔2024〕第3号、庆建罚听告字〔2024〕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万辉国际广场C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发生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消防验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序号1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类别十二:10万平方米以上或100米以上;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工程建筑面积156156.73平方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甘肃万辉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万辉国际广场C区,并处20万元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账号:10452865251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0000.00元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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