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李娟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AGQW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赤东镇竹瓦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80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 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 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 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1 盒;2.罚款 20000 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