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翁平注册资本:9.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2MA1T03M54F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东陈镇洪桥居十五组(程家骥所属房屋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4〕0400248号
现查明,2021年至今,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蜜优兰?系列护发素放在店内销售,共有花蜜优兰?修护质感·护理精华素、花蜜优兰?幻香丝柔·护理精华素两种,当事人在电脑中统一记录为花蜜优兰护理精华素。截至案发,当事人以12.8元/瓶的价格共销售了花蜜优兰护理精华素13瓶(其中有1瓶花蜜优兰?修护质感·护理精华素和1瓶花蜜优兰?幻香丝柔·护理精华素销售给本案投诉举报人),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将剩余2瓶花蜜优兰?修护质感·护理精华素和6瓶花蜜优兰?幻香丝柔·护理精华素下架,存放在仓库中。 2023年4月22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如皋市闽商福琦贸易商行处以155元/箱(31元/Kg)价格购进案涉食品(好吃点高纤蔬菜饼)置于经营场所以3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以33.6元/Kg价格销售给本案投诉人0.23Kg(7小袋),共7.6元,本案投诉人发现其中有4小袋案涉食品超过食品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应以投诉举报人购买数加现场检查发现数共计为128元=[12.8元/瓶×(2瓶+2瓶+6瓶)]。因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建账造册,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因案涉食品为散装称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重量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其具体货值金额,结合现场检查以及投诉举报人购买情况,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20,50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205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2
皋市监处罚〔2023〕0400602号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以3.9元/袋的价格从供货商周加建处购进案涉商品“维达湿巾”10袋,以4.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正面标有:“维达 vinda 手口可用 湿巾 安全无刺激”等字样;背面标有:“限用日期:20230712H13”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鄂)卫消证字(2010)第0020号等字样,该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有:“单价(元)4.8”等字样。案涉商品超过使用期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4.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本案投诉人1袋,至案发,当事人仍有两袋案涉商品摆放在货架上等待销售,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4.4元=(3袋×4.8元/袋)。 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限期商品的违法所得按照销售价和已售出数量计算为4.8元[=4.8元/袋×1袋]。
罚款金额14.4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4.4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