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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发智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2686160745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双柏县城永兴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54号
2025年12月16日,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玉溪市江川恒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奔牛?”米兰之夜组合烟花(198发)(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发数:198发;产品等级:C级;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单筒药量:6ɡ;体积:735×385×295MM;保质期:三年;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22〕010436号;产品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生产单位:长沙市牛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宁乡市箐华乡洪仑山村杨家大屋组)42件、“奔牛?”千里江山图组合烟花(198发)(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发数:198发;产品等级:C级;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单筒药量:6ɡ;箱含药量:1188ɡ;箱含量:1/1;体积:735×385×295MM;毛重:20KG;保质期:三年;燃放效果:直立向上炸开;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燃放安全距离:50米以外;产品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19593-2015;燃放者要求: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A)YH安许证字〔2023〕012698号,制造商名称:长沙市牛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宁乡市箐华铺乡洪仑山村杨家大屋组;制造商电话:13469058566)34件、“李记?”桃花源记-米兰之夜组合烟花(258发)(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组合类型:小礼花同类组合;组合发数:258发;单筒药量:45ɡ;产品等级:C级;保质期:三年;体积:720×538×260MM;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A)YH安许证字〔2023〕012698号;产品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制造商名称: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浏阳市官渡镇兵和村)17件。进价分别为:“奔牛?”米兰之夜组合烟花(198发)76.00元/件,“奔牛?”千里江山图组合烟花(198发)76.00元/件,“李记?”桃花源记-米兰之夜组合烟花(258发)88.00元/件。购进后,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烟花产品摆放在双柏县妥甸镇笙源社区河尾新房子村梅花湾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专用仓库批发销售。其中,上述“奔牛?”米兰之夜组合烟花(198发)箱体内产品与包装之间左右侧面各加装“防撞击保护层”纸质垫板1层,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5安全与质量要求: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要求;“奔牛?”千里江山图组合烟花(198发)箱体内产品与包装之间左右侧面各加装“防撞击保护层”纸质垫板1层,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5 安全与质量要求: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要求;“李记?”桃花源记-米兰之夜组合烟花(258发)产品筒体未垂直安装,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5安全与质量要求: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要求,为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2026年2月11日案发时,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合烟花产品。按进货价格计算,双柏县胜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烟花货值金额为7272.00元。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禁止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规定要求的工业产品烟花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合烟花产品货值金额达7272.00元,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销售的烟花产品不合格,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时尚未售出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烟花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并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奔牛?”米兰之夜组合烟花(198发)42件、“奔牛?”千里江山图组合烟花(198发)34件、“李记?”桃花源记-米兰之夜组合烟花(258发)17件; 二、并处涉案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烟花产品货值金额7272.00元的1倍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272.00.00元。
18.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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