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福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秋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1MAD6N4EB1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粉房门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巩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巩义市米河镇福昌新区小区自2024年9月份交房至2025年11月期间,由当事人负责代收代缴居民电费,当事人以1元/千瓦时的价格,通过预充卡方式向小区居民进行售电。通过调取相关数据显示,当事人自该小区交房后,共计收取70余户居民电费61273元。调查期间,该小区用电性质发生变更,2025年11月6日正式电源送电,居民用户完成一户一表供电,小区居民原电费预充卡内未使用余额共计6090元,2025年12月24日已全部退还至个人。经核算,当事人实际共收取电费对应电量为55183千瓦时(61273元÷1元/千瓦时 - 6090元÷1元/千瓦时 = 55183千瓦时)。通过调取当事人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国家电网电费账单,经核算,供电公司售与当事人平均电价为0.762元/千瓦时,当事人售电价格(1元/千瓦时)每千瓦时高于该平均电价0.238元(1元 - 0.762元 = 0.238元),据此核算,当事人多收居民电费金额合计13133.55元(55183千瓦时×0.238元/千瓦时 = 13133.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的行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其多收的电费13133.55元属于违法收取的费用。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1月份主动按0.762元/千瓦时的标准对居民均价电费进行结算,并主动退还了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多收取的电费差价,对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建议对当事人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13133.55元的罚款。
13133.55元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