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贵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MA494QM3X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领秀天下7栋1层112、1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9
(2022)鄂0525民初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杜**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2-05-0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杜**
远安县人民法院
3
2022-03-10
(2022)鄂0525民初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杜**
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2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远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0
2022-05-18
(2022)鄂0525民初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兴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4.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3.22元,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