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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争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MAB2XM1U0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下菜湾社区中央都会三号楼30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三稽罚﹝2025﹞8号
(一)印花税 1.2023年情况 该公司2023年印花税应税收入476510.20元,应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142.95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分月补缴情况详见附表)。 2.2024年情况 该公司2024年印花税应税收入1641767.64元,应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492.53元,未申报缴纳,应补缴(分月补缴情况详见附表)。 2023-2024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635.48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发票开具清册,内容为2023-2024年该公司开具给其他公司发票数据,用于证明该公司印花税应税收入情况; 证据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印花税违法事实; 证据3:印花税计算表,内容为印花税计算过程,用于证明该公司应补缴印花税。
(一)你单位采用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27,681.51元(其中印花税27,681.5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针对少缴的27,681.51元印花税,处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即13,840.78元。 (三)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针对你公司账务不健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15840.7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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