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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丰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6661182729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北转盘100米路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2025)陕05民申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校**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2
(2024)陕0526民初38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
蒲城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6
(2022)陕0525民初16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郝**,叶**
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王**
澄城县人民法院
4
2021-09-23
(2021)陕0526民初40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陈**,兰*,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蒲城县人民法院
5
2020-06-11
(2020)陕02民终2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南阳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9-03
(2019)陕222民初4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南阳市利通物流有限公司,杨**,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19-05-31
(2019)陕0526民初1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孙*,田*,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蒲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3
2024-09-18
(2024)陕0526民初38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校**、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204.49元
民事案件
2
2024-03-15
2023-09-05
(2023)陕05民终17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与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8
2021-11-17
(2021)陕06民终17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80512.55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02
2021-03-22
(2020)陕0629民初8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薛*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刘**,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23.66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16
2020-06-12
(2020)陕02民终2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彦,原审被告王平、杨文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26
2019-06-21
(2019)陕0582民初2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杨**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869.36元
民事案件
7
2019-03-01
2019-02-15
(2019)陕05民终29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29
2018-12-18
(2018)陕0582财保1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王**、杨**、杨**、杨**与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1
2018-12-17
(2018)陕0526民初45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6713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9-30
2017-03-17
(2017)陕0581民初3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郭**、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25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401交罚〔2025〕0062号
2025年 08月 08日 05时 25分,当事人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驾驶陕 EE7141/陕 EQ35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 G210国道 K1140+350米被铜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并与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比对,该挂车在原来的车体上加装了移位顶,与道路运输证不符。
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元
铜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5-08-12
2
富城管执当决字﹝2023﹞第27号
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3000.00元
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10-11
3
陕0402交罚(2023)023号
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陕EE5882/陕EX553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000.00元
铜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
2023-04-25
4
陕0501交罚﹝2023﹞103号
2023年4月21日凌晨2时10分,蒲城县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与渭南市公路局尧山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校亚平驾驶的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陕EE6675车陕EV5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蒲城县凯越石料厂准备拉石子前往蒲城县高速路二号站,经检查车辆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不符。经本机构勘验,陕EV536挂车长10.5米,货箱宽2.50米,货厢高0.6米,该车为重型自卸半挂车,改变厢体结构后大厢整体为1.7米,与车辆原技术参数不符,改变了车辆厢体结构。经查明,该车型与工信部网站内公示的技术参数不符,当事人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后为多装载货物在货箱两侧加装了高度为1.1米的货箱栏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
2023年4月21日凌晨2时10分,蒲城县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与渭南市公路局尧山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校亚平驾驶的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陕EE6675车陕EV5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蒲城县凯越石料厂准备拉石子前往蒲城县高速路二号站,经检查车辆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不符。经本机构勘验,陕EV536挂车长10.5米,货箱宽2.50米,货厢高0.6米,该车为重型自卸半挂车,改变厢体结构后大厢整体为1.7米,与车辆原技术参数不符,改变了车辆厢体结构。经查明,该车型与工信部网站内公示的技术参数不符,当事人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后为多装载货物在货箱两侧加装了高度为1.1米的货箱栏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陕EV536挂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陕EV536挂车行驶证复印件、执法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000.00元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24
5
陕0501交罚﹝2023﹞80号
2023年4月12日17时30分,渭南市公路局官池超限检测站和华阴市交警大队罗敷中队联合治超检查时发现,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陕ET00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向本机构移交案件。经勘验,陕ET00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长12米,货箱宽2.55米,货厢两侧及后部分高2.2米,经查明,该车在工信部公示数据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无货厢,当事人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后为装载散货加装货厢两侧及后部分2.2米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
2023年4月12日17时30分,渭南市公路局官池超限检测站和华阴市交警大队罗敷中队联合治超检查时发现,蒲城县惠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陕ET00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照片不符,向本机构移交案件。经勘验,陕ET00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长12米,货箱宽2.55米,货厢两侧及后部分高2.2米,经查明,该车在工信部公示数据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无货厢,当事人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后为装载散货加装货厢两侧及后部分2.2米高。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陕ET005挂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000.00元
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